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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覃瑞清与龙富文、梁宣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瑞清,龙富文,梁宣梅,李文辉,陆永贞,李安,李健全,李建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887号申请执行人覃瑞清。被执行人龙富文。被执行人梁宣梅。被执行人李文辉。被执行人陆永贞。被执行人李安。被执行人李健全。被执行人李建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瑞清与被执行人龙富文、李文辉、李建活、梁宣梅、李健全、陆永贞、李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龙富文应赔偿3747.93元给覃瑞清;李文辉、李建活、梁宣梅、李健全、陆永贞、李安在继承李伟志遗产的范围内赔偿27678.73元给覃瑞清;龙富文负担案件受理费211.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李文辉、李建活、梁宣梅、李健全、陆永贞、李安负担案件受理费211.5元、申请执行费315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410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满芝审 判 员  杨礼添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审 判 员  杨礼添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覃文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