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利雄与李成俊、姜英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利雄,李成俊,姜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041号申请执行人朱利雄,男,1973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代理人叶伟,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成俊,男,1972年3月2日生,朝鲜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姜英兰,女,1973年8月23日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朱利雄与李成俊、姜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5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成俊、姜英兰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利雄借款18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3906元,保全申请费14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8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李成俊、姜英兰未按时履行,朱利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3086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查控手段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李成俊名下有两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两处房产通过拍卖得3100500元,扣除评估费11350元,太仓市香塘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1110000元,中国银行太仓分行抵押权196351.24元,中国银行太仓分行申请执行的执行费2801元后剩余1779997.76元。经本院统计被执行人关联案件中一般债务共计2967972.78元。对上述案件按比例进行分配后一般债权人可获得58.56%的受偿比例。本案分配得113071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001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处置完毕的被执行人房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民初5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