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汪成龙与陈道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成龙,陈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37-3号申请执行人汪成龙。被执行人陈道文。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皖H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委托评估、拍卖,并裁定将该车作价383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以抵偿相应数额债务;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望江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二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齐文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家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