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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石鑫与李柏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鑫,李柏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783号原告:石鑫,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李柏峰,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石鑫与被告李柏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柏峰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李柏峰的送达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不明确,致使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0元,返给原告。审 判 长  邹淑芳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