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朱兵、马永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朱兵,马永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314号申请执行人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法定代表人王登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东,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朱兵。被执行人马永燕。申请执行人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兵、马永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朱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7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0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马永燕对被执行人朱兵的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58元,由被执行人朱兵、马永燕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等信息。对查询到的两被执行人在如东农村商业银行古坝支行的存款2984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扣划(该款已交付)。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朱兵所有的“苏F×××××”小型汽车(未实际控制),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17年12月1日。除此,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7月1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协商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69618元(含利息损失2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30日前履行39618元,余款30000元于2016年阴历年年底之前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的年检限制。如被执行人按期足额履行,则本案执结;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协商数额未到位部分,并加违约金5000元一并申请恢复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过程,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9618和执行费用1527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强制扣划交付的银行存款和查封的车辆外,未获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过程,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溢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