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1民初596号原告李某甲(又名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蒋双喜,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菊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漆振刚、人民陪审员张新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双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9月19日在祁阳县文富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5月26日生育女儿李某丙,2008年3月19日生育儿子李某丁。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及经济等问题发生吵打;被告思想作风不正,有外遇行为,为此被告在2013年里分别于3月、5月、9月离家出走;自2013年9月开始原、被告分居。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续期间有房屋一套坐落在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南路602号。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婚生小孩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小孩的身份信息;2、结婚证原件二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祁房权证黎家坪镇字第××号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续期间有房屋一套坐落在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南路602处;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拟证明被告王某最近三、四年没有回来过;5、证人陈某的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婚后,原告在外开挖机,在家时间较少,被告可能在外就找了一个男的,后被告离家出走过几次,均被原告及被告的父亲分别接回,2013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后,就一直杳无音讯。6、证人曾某的证言,拟证明被告离家出走过几次,最后一次2013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后,就再也没有回来过。被告王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供任何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系国家单位出具的书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5系证人证言,均证明被告王某自2013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查无音讯的事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符合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9日在祁阳县文富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5月26日生育女儿李某丙,2008年3月19日生育儿子李某丁,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在外开挖机,双方聚少离多;在共同生活期间,也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为此被告分别在2013年3月、5月离家出走,后分别被原告及被告的父亲接回。后原告疑被告有外遇,2013年9月被告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告遂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原、被告婚续期间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坐落在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南路602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聚少离多,共同生活期间又常为琐事争吵,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3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无法联系,双方分居至今,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孩李某丙、李某丁,现均随原告生活,而被告无法联系,为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均由其直接抚养,不要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续期间共同财产即坐落在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南路602号房屋一套,因被告未到庭,本案不宜处理,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丙、婚生子李某丁均由原告李某甲直接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菊香代理审判员 漆振刚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俊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