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3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4月2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惠水县看守所。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婷婷、罗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31日22时30分许,惠水县公安局民警经布控,在惠水县和平镇长征路61号二楼一麻将馆内将贩卖毒品给周某某的被告人程某某抓获。民警从被告人程某某身上收缴周某某用于向其购买毒品的2张百元人民币(编号:X081120816、L5Z7126394)、手机一部和6个疑似毒品零包(经称量净重2.11克),同时从周某某身上收缴被告人程某某贩卖给其的2个疑似毒品零包(经称量净重0.4克)。2016年6月17日,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6)619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贩卖给周某某的疑似冰毒零包和从程某某身上搜出的疑似冰毒零包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周某某用于向被告人程某某购买毒品的二百元人民币系惠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提供,已于2016年5月31日被扣押收缴。被告人程某某系吸毒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称量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尿液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通话记录、毒物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及对被告人程某某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 冰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玉琴(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