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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焕珍与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珍,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2民初1164号原告:张焕珍,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65号。法定代表人:牛培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焕珍与被告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焕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退休职工,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没有给原告缴付应当由被告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告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应当由被告缴付的基本养老金,由原告垫付才能退休。被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决议》,诉至法院,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返还原告张焕珍为其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43482.15元;2、赔偿原告垫付养老保险金所产生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焕珍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张焕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2、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证复印件1份;3、收据丢失说明1份;4、邯山劳人仲案(2016)0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各1份;5、被告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公示信息复印件1份;6、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决议文件复印件1份;当庭提交:7、劳动仲裁申请书1份;8、被告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证明1份;9、中国工商银行流水记录2份。被告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被告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张焕珍原系邯郸市开关厂职工。2001年12月13日,邯郸市开关厂改制为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张焕珍于2012年12月1日自行垫付了应由被告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共计43482.15元。原告于2016年5月向邯郸市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自行垫付的养老保险金。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了邯劳人仲案(2016)0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原因为原告已超过退休年龄。原告因不服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身份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仲裁回执、被告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流水记录等存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张焕珍系邯郸市开关厂改制后的被告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退休职工,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被告未为原告缴纳上述费用。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自行垫付养老保险金43482.1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焕珍垫付的养老保险费43482.1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2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部返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秀珍代理审判员  张金霞代理审判员  南亚盟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鹏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