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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执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世明、邓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明,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执字第00685号申请执行人刘世明,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证件号码422823197208151319。被执行人邓荣,地址巴东县。刘世明与邓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世明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邓荣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3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荣交纳了执行款50000元,申请人刘世明已经领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荣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因拍卖、变现需一定时间申请人刘世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拍卖、变卖扣押房屋需要一定时间,且申请执行人刘世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待扣押房屋拍卖、变卖完成后,申请执行人刘世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财保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