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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娟与刘平、董凤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1200号申请保全人原告黄娟,十堰凯希工贸有限公司职工被保全人、被告刘平被保全人、被告董凤琴。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黄娟与被保全人刘平、董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黄娟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保全人刘平、董凤琴价值191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保全人黄娟以其所有的鄂C×××××号小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保全人刘平、董凤琴价值191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保全人黄娟提供担保的鄂C×××××号小汽车一辆,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