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文广与夏冬子、孟津东方今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广,夏冬子,孟津东方今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1768号原告李文广,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生璞,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伟,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夏冬子,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告孟津东方今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朝阳大道与负图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夏冬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广与被告夏冬子、孟津东方今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钰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