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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执字第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5)邢开执字第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西工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河北洋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春景(已死亡)。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无人值守,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看守所死亡,没有新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文艳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西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