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毛金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毛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杞县。法定代表人李贵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毛金辉,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毛金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5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毛金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毛君洋自愿为毛金辉所欠债务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毛金辉的担保人毛君洋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光路11号11号楼2单元4层051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浩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魏延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