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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护华与沈钱亮、平湖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护华,沈钱亮,平湖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2813号原告张护华。委托代理人许冰,江苏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钱亮。被告平湖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群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曹善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富建园、陆颖,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护华与被告沈钱亮、平湖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护华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护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5元,减半收取5227元,由张护华负担。审判员  黄思佳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包檬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