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史举龙与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举龙,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471号原告史举龙,男,1964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矾山镇繁荣路90号。法定代表人朱为然,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孝图,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举龙与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举龙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举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举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史举龙负担。审 判 长  崔宵焰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人民陪审员  朱俊友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