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骆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4民初2145号原告:骆某。被告:王某甲。原告骆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女儿王某乙。双方现已分居。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喝酒成瘾等恶习,有任何不顺心就对原告恶言恶语,甚至动手,生活中摩擦不断,感情也日益恶化。2016年5月,原告于家中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原告要求报警未果,并被被告施于暴力行为。被告本人生活不检点,还限制原告自由。结婚多年,原告辛勤照顾被告家人、小孩,努力做好一个妻子、母亲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然而却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原告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无人可以倾诉和理解。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关于共同财产,双方唯一可以分割的只有位于雨田路的房屋及一辆车,希望能够共同赠与给女儿。王某甲未作答辩。骆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王某甲未提交证据。对于骆某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事实部分,本院认证如下:骆某与王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成讼。关于骆某提出的王某甲在婚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对骆某实施暴力的事实,因骆某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证。本院认为,骆某与王某甲结婚二十余年,并共同生育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中,难免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今后夫妻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宽容,双方尚有和好可能。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骆某与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卫娟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