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3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3034号罪犯张东��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绍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三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东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12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