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管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196号原告管某,女。被告牛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申茜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