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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新疆融博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融博物资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新疆融博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法定代表人:王全民。被执行人: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公司,住所地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海翔,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融博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欠款35331.95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2015)奎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张学成审判员张传强审判员宋全二○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继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