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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7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永支行与深圳市翌思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国坚、余舜妙、赵域、黄晶、赵恩发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永支行,黄晶,深圳市翌思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完颜永兰,余舜妙,张国坚,赵恩发,赵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737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永支行。被执行人黄晶、深圳市翌思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完颜永兰、余舜妙、张国坚、赵恩发、赵域。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黄晶、深圳市翌思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完颜永兰、余舜妙、张国坚、赵恩发、赵域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柳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露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