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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166徐焱与朱宇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焱,朱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徐焱,女,汉族,1977年8月6日生,住太仓市。被执行人朱宇刚,男,汉族,1977年1月6日生,住太仓市。徐焱与朱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宇刚归还申请执行人徐焱借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执行人朱宇刚负担。因被执行人朱宇刚未按时履行,徐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125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查控手段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112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