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三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珠江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珠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三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证:X-9。法定代代表人:姜长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门栩卉,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反诉被告):珠海市斗门珠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X-9。法定代代表人:李松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荣国,广东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斗门珠江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陈永成审 判 员 朱文春代理审判员 周 勋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书 记 员 黄沛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