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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刘学勇,李卫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学勇,被执行人李卫娜,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学勇、李卫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审结。该案(2015)栖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卫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账户6007的存款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八月××日书记员  高东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