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刘学勇,李卫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学勇,被执行人李卫娜,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学勇、李卫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审结。该案(2015)栖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卫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账户6007的存款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八月××日书记员 高东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