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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魏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202民初2081号原告:杨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莱芜莱城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公司员工。原告杨某与被告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被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彩礼37800元、三金(价值14000元)、其他财务15700元,共计67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5年阴历9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的阴历11月12日举行定亲仪式,原告给被告彩礼37800元、三金(价值14000元)及其它财务价值15700元。2016年3月被告无故拒接原告的电话,对原告不理不睬,经媒人做工作被告依然我行我素,为此诉诸法院已实现我的诉讼请求。被告魏某辩称,原告要求我返还的彩礼钱67500元中的31800元和三金属实,其他财物我不知道,但这些是订亲时原告自愿给我的,现在我没有同意分手,也没有不接原告的电话,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举行小见面仪式。同年阴历11月12日,原、被告举行定亲仪式,原告通过双方媒人交付给被告定亲彩礼款31800元、老凤祥黄金项链一条(价格2449元)、金戒指一枚(价格1544元)、千足金腕饰一条(价格5819元)、黄金镀玉挂件一件(价格2385元),改口费4000元、衣服钱2000元。之后,原告于2015年平安夜给被告小金苹果手链一条、钻戒一枚。2016年3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不再与原告交往。2016年5月27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以上事实,由调解谈话笔录、证人证言、老凤祥银楼莱芜专卖店销售单、收款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本案实际,原、被告定亲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考虑农村风俗习惯等因素,原告在订婚时给付被告彩礼31800元、老凤祥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千足金腕饰一条、黄金镀玉挂件一件,订婚后原告给被告小金苹果手链一条、钻戒一枚,被告应予返还。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改口费4000元、衣服款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订婚后从支付宝打给被告2000元、被告欠牛奶款3200元、2015年腊月28日给被告1000元、2016年春节给被告发红包2200元,2016年正月初三给被告2000元,无证据证实,且均不属于彩礼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彩礼现金31800元、老凤祥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千足金腕饰一条、黄金镀玉挂件一件、小金苹果手链一条、钻戒一枚。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44元,由原告杨某负担372元、被告魏某负担3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晓莉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