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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执监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侯江平与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江平,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执监42号申请执行人侯江平。被执行人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镇江市。侯江平与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人仲案字[2016]第18号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该仲裁裁决内容主动履行义务,侯江平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以(2016)苏1111执538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将上述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涉及江苏海洋大酒店的其他案件在财产处置上有关联,符合提级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侯江平与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人仲案字[2016]第18号仲裁裁决]提级由本院执行。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辉审判员  张春俊审判员  张玉宽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承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