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濉溪县供电公司临涣供电所与吴超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濉溪县供电公司临涣供电所,吴超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048号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濉溪县供电公司临涣供电所,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临涣街。法定代表人:徐幕文,所长。委托代理人:王中华,该所书记。被告:吴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濉溪县供电公司临涣供电所与被告吴超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因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濉溪县供电公司临涣供电所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作礼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亚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