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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4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双歧与孙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歧,孙绪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998号原告:李双歧,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孙绪明,男,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李双歧与被告孙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双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3500元,利息506元(自2015年10月31日计算至今),以上合计600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4年起从原告处订购馒头,每月底以现金形式向原告支付货款。但一段时间之后结款不像之前那么积极,自2015年5月开始拖欠货款总计7300元,至2015年10月因被告拒不付款原告便不再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实被告确实欠原告馒头款7300元,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欠款,在多次催促下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800元,但到目前为止仍欠款55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00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双歧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