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民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达与周晓艳、原审被告张喜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达,周晓艳,张喜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达,男,2000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法定代理人周晓芬,女,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艳,女,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白丙权,男,汉族,1975年出生,现住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喜,男,1950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郑配雪,女,1953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上诉人张达因与被上诉人周晓艳、原审被告张喜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达的法定代理人周晓芬、被上诉人周晓艳及其委托代理人白丙权、原审被告张喜的委托代理人郑配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剑秋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