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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磊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82年4月5日生,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责人:李高生,经理。王磊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5)双双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华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各项赔偿款计15026元。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29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许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