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执字第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开执字第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赵某某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解涛邦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西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