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逯于现与赵生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于现,赵生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5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逯于现,男,汉族,奇台县人,个体。被执行人:赵生堂,男,回族,奇台县人,个体。申请执行人逯于现与被执行人赵生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奇民二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后果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奇民二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 玉 宝审判员 亚森.如则审判员 热合麦提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阿里 木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