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查封裁定王传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岭,胡自华,田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901号申请人王传岭,男,196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朝阳路7号4号楼3单元202室。身份证号:3728222196011301218被执行人胡自华,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三街。身份证号码:372822196705050011.被执行人田雪云,女,196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282219600416004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民初字第2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自华、田雪云共同所有的位于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三街二层楼房及其院落(北邻马光民、南邻李在祥、东邻冷藏厂、西邻路)予以查封。证号:郯房字第220002380295.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李林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包德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