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0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龚本才与陈亚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本才,陈亚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0517号原告龚本才。被告陈亚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本才与被告陈亚群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亚群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姚彩兴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