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835程建忠与王立先、黄继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忠,王立先,黄继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835号申请执行人程建忠,男,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立先,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黄继科,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程建忠与被执行人王立先、黄继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4765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王立先返还原告程建忠保证金50万元、利息6万元,合计56万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余款26万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及时履行,需另行支付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2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可就被告未付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黄继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程建忠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建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王立先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程建忠同意本次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立先房产已被另案查封,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83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