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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秦彦真与黄文杰、王金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彦真,黄文杰,王金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509号原告秦彦真,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黄文杰,男,汉族。被告王金明,男,汉族。原告秦彦真与被告黄文杰、王金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秦彦真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彦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彦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538.5元,由原告秦彦真负担。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宋 倩审判员  王 敏二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俊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