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秦彦真与黄文杰、王金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彦真,黄文杰,王金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509号原告秦彦真,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黄文杰,男,汉族。被告王金明,男,汉族。原告秦彦真与被告黄文杰、王金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秦彦真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彦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彦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538.5元,由原告秦彦真负担。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宋 倩审判员 王 敏二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俊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