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邢台经济开发区某某幼儿园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邢台经济开发区某某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开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201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学前儿童,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男,住址同上,系赵某某父亲。被执行人邢台经济开发区某某幼儿园,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负责人赵某某,该幼儿园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邢台经济开发区某某幼儿园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邢台经济开发区某某幼儿园已停办,其校长张某某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居住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文艳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