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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0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许行武与赵建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行武,赵建,李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017-2号申请执行人许行武,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建,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秀清,女,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商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X年X月X日书记员  钟景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