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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保选与天津市昌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长虹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选,天津市昌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长虹街道办事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3849号原告王保选,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千禧园19-1-601,公民身份号码1329291963********。委托代理人刘宗靓,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铁鹏,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昌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新春花苑底商9-11号内C40号。组织机构代码30039531-5。法定代表人李俐萤。委托代理人沈健,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昌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长虹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汶水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0015516-8。法定代表人侯树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文盛,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长虹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田洪军,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长虹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室副主任。原告王保选与被告天津市昌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运公司)、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长虹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长虹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选及委托代理人刘宗靓、邓铁鹏,被告昌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健,被告长虹街委托代理人陈文盛、田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保选诉称,原告系南开区汶水路菜市场商户,原告与被告昌运公司于2015年9月签订市场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限一年。原告向昌运公司交纳租金后,该市场于2016年2月18日被政府部门强行拆除。原告方了解到被告昌运公司与被告长虹街的承包协议约定该市场的承包期限截止到2016年1月15日,被告昌运公司无权继续经营市场,更无权向市场内商户收取摊位租金,在被告昌运公司在向原告收取租金时,被告长虹街未出面阻止,致使原告受被告昌运公司欺骗,并付租金。原告多次与被告昌运公司协商返还租金,被告昌运公司拒绝返还,故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昌运公司与原告2015年9月3日签订的市场租赁合同无效;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租金及押金13000元;3、请求判令在被告昌运公司不能偿还的情况下由被告长虹街承担补充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昌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应该退还原告租金。但当初长虹街领导口头答应我干三年,现在只干了一年,公司借债经营为市场投入很多,损失很大,所收租金都用于还债,目前无力退还。被告长虹街辩称,街道办事处没有收取原告租金,不应成为被告。我们在2015年9月已经张贴告示通知市场将要拆除,在2015年底及2016年初也向市场租户逐一发放了拆迁通知,街办事处没有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长虹街于2014年1月建立汶水路临时菜市场,初期自行经营管理。后于2014年6月与案外人天津凯诚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承包管理汶水路临时菜市场协议》,约定由凯诚瑞公司承包管理汶水路临时菜市场,承包经营期限自2014年6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2014年度不收取承包费,2015年度向街道办事处交纳承包费80万元及市场管理保证金10万元。2015年3月10日,被告长虹街与凯诚瑞公司及被告昌运公司三方签订《汶水路临时菜市场承包补充协议》,约定长虹街与凯诚瑞公司解除汶水路临时菜市场承包协议,原协议由长虹街与昌运公司继续履行。2015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昌运公司签订《市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汶水路临时菜市场摊位2个,租赁期自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0日,租金共计12000元、押金1000元已于当日交与被告昌运公司。除原告外,该市场内其他商户也与被告昌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交纳了2016年度租金,数额从数千到几万不等。2016年1月29日,被告长虹街和公安南开分局长虹街派出所联合向市场内商户发放书面通知,告知市场将于2016年2月16日清理。2016年2月,汶水路临时菜市场被拆除。另查,诉讼中被告长虹街表示已于2015年9月张贴告示公布市场即将拆除的情况,但原告称并未看到告示,只收到2016年1月底由街里发放的拆除通知,但收到通知之前2016年的租金已经向被告昌运公司交完了。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各自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同必须依法订立。被告昌运公司在未取得汶水路临时菜市场2016年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跨2016年的租赁合同,该合同超过2016年1月15日的部分无效,由此收取的2016年租金应当返还。被告长虹街将所属菜市场交被告昌运公司承包经营后,疏于监督管理,对其违规向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商户收取2016年度租金的行为未能阻止。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将菜市场即将拆除的消息及时通知原告及众商户,致使原告及众商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告昌运公司提前交纳了2016年的租金。被告长虹街亦具有一定过错,故应在被告昌运公司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在收取承包经营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且在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昌运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王保选与天津市昌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日签订的《市场租赁合同》超过2016年1月15日的部分无效;二、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天津市昌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保选2016年1月15日后的租金8000元及押金1000元;三、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长虹街道办事处在总额8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总额80万元包含对提起相同诉讼的该市场全体商户的连带给付责任)四、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长虹街道办事处在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的义务后,可向被告天津市昌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天津市昌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锦辉代理审判员  由东升人民陪审员  张崇仁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