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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友波与苏州宜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友波,苏州宜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3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友波。委托代理人苏新年,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宜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抚顺路。法定代表人徐鸿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阚国锋,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友波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宜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铨电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4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6年5月18日通过法院专递传唤双方当事人于6月6日到庭接受询问。其中按照张友波确认的送达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城山路34号301室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苏新年,送达的传票经查询于2016年5月19日签收,但张友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接受询问,亦未作出任何解释。宜铨电子公司委托代理人阚国锋到庭接受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本案符合上述规定的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友波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李亚林代理审判员  陈 丽代理审判员  秦岸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