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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尚榜民与尚恩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榜民,尚恩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500号原告尚榜民,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被告尚恩泽,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榜民与被告尚恩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榜民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榜民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榜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尚榜民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刚审 判 员  何冠军人民陪审员  李亭亭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宇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