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尚榜民与尚恩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榜民,尚恩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500号原告尚榜民,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被告尚恩泽,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榜民与被告尚恩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榜民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榜民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榜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尚榜民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刚审 判 员 何冠军人民陪审员 李亭亭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宇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