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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刑更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旭东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385号罪犯丁旭东,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奎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旭东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止。2014年11月30日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现有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旭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7月31日至2018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金军代理审判员  陈志宇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