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商)初字第20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佳木斯天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天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北京普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商)初字第20160号原告佳木斯天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郊区友谊路中段(收获社区)。法定代表人刘玉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瑛莉,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国际软件楼F6。法定代表人周波,职务不详。被告北京普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良路永立桥东300米法定代表人王永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燕,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木斯天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北京普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佳木斯天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昭代理审判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 王淼淼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