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与罗进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进步,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1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进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装饰城36幢3楼。法定代表人林明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晗,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进步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进步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罗进步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进步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15元减半收取2007.5元,由上诉人罗进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柏小凤代理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陈 博书 记 员 袁海燕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