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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常二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常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307省道866.3公里处南侧。法定代表人:彭辉,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常二军,居民。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有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09)怀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钱金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兴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