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卢胜华与舒尚红、任光荣、谭云松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胜华,舒尚红,任光荣,谭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542号申请人卢胜华。被执行人舒尚红。被执行人任光荣。被执行人谭云松。卢胜华与舒尚红、任光荣、谭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15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舒尚红、任光荣、谭云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卢胜华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任光荣、舒尚红偿还借款270000元,被执行人谭云林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任光荣承担诉讼费2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光荣、舒尚红、谭云林与申请人卢胜华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舒尚红、任光荣、谭云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与申请执行人卢胜华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舒尚红、任光荣、谭云松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卢胜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财保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