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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平明与王正男、胡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胡平明,男,生于1968年2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正男,男,生于1966年8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胡友芳,女,生于1967年1月19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胡平明申请执行王正男、胡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正男、胡友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胡友芳所有的位于合江县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