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刘立胜诉廖书荣赖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胜,廖书荣,赖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506号原告刘立胜。被告廖书荣。被告赖弦。原告刘立胜诉被告廖书荣、赖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立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书荣、赖弦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廖书荣、赖弦于2015年5月27日以经商投资需资金为由向我借款1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后,两被告经原告催收,未予还本付息。为此,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廖书荣的常住人口信息打印件及被告赖弦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两告主体适格;3、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廖书荣、赖弦于2015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因被告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5年5月27日,被告廖书荣、赖弦以经商投资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刘立胜借款10000元,同时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上未写明借款期限及利息计算方式。借款后,两被告经原告催收,未予归还借款,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立胜与被告廖书荣、赖弦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经原告催收,未予还款,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廖书荣、赖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书荣、赖弦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立胜借款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廖书荣、赖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永平人民陪审员 钟赞群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钟高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