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0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昆山市泾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文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泾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文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0569号原告昆山市泾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南侧。法定代表人俞静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峰,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邬庭松,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亮。原告昆山市泾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人员王加宏独任审判。原告昆山市泾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昆山市泾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山市泾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泾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加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