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原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永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262号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南路55号华苑馨居26-2。法定代表人王宏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磊。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原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原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迎秋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