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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林镇才与陈振林、吴伟雄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振林,林镇才,吴伟雄,苏志康,广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林,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胡胜岳,广东正大方略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镇才,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吴伟雄,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港澳证件号码P296925(8)。原审被告:苏志康,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振波。原审被告: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振林。上诉人陈振林因与被上诉人林镇才及原审被告吴伟雄、苏志康、广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吴伟雄系港澳居民,故本案属于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该院对标的金额6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2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的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具有一审管辖权。因林镇才诉讼请求达17669166元,故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另外,由于陈振林、苏志康、广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广州市,故该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陈振林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陈振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陈振林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2]41号)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8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本案的诉讼的金额总共为17669166元,远远低于8000万元的诉讼标的金额标准。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同时,原审法院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与本案具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本案依法应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同时也是合同履行地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林镇才和其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被告之一吴伟雄是港澳居民,故本案属于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原审法院对标的金额6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2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的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具有一审管辖权。林镇才起诉时的诉讼请求达17669166元,故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另外,由于原审被告陈振林、苏志康、广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广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是就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应优先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2]41号)适用。陈振林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向磊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五、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一)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惠州、汕头、湛江、河源、韶关、肇庆、清远、梅州、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二)潮州、揭阳、汕尾、云浮、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微信公众号“”